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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扰村和城市社区“两委”换届选举的具体情形

信息来源:党群工作部 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17-12-28

 

 

在换届选举过程中,破坏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,均属于干扰换届。主要包括:

1、以暴力、强迫、威胁、欺骗、拉拢等不正当手段,妨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破坏选举的。

2、利用搞非组织活动或宗教、宗族、家族势力、黑恶势力、霸痞分子等干扰、操纵、破坏选举,参与或指使他人张贴大字报、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。

3、采用造谣、诬告、诽谤等手段侮辱、陷害他人或编造、传播、散布小道消息等方式扰乱换届工作。

4、搞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违背上级党委、政府工作要求或脱离实际的履职设想和竞职承诺。

5、怂恿、胁迫他人不参加选举会议或放弃投票,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雇佣、幕后操纵他人聚众闹事,扰乱公共秩序

6、在选举会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,以蓄意设陷,损毁、抢夺票箱或选票,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、煽动群众闹事、冲击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。

7、使用虚假身份证明、冒充他人选举、搞虚假委托或临时委托、伪造篡改选票、虚报票数。

8、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、资产、资源,伪造债权债务、毁坏账册,借换届之机巧立名目突击花钱,滥发奖金、补贴或实物。

9、打击报复检举、控告选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。

10、不按规定移交公章、办公场所、集体财物、党务村务财务档案等。

11、其他干扰换届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