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来源:党群工作部 发布日期:2017-12-28 |
在换届选举过程中,直接或者指使他人,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举人、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,都属于拉票贿选。主要包括:
1、向选举人赠送现金、存单、银行卡、会员卡、有价证券、购物卡、支付凭证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。
2、为选举人提供吃请、旅游、休闲、健身、娱乐等消费活动。
3、以慰问、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。
4、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、数字电视费、水电费、电话费等费用。
5、以交保证金形式,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。
6、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,让其退出选举。
7、许诺当选后赞助村、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、免除村(居)民债务义务,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。
8、违反规定分发村、社区集体资产,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。
9、提供交通费、住宿费、误工费动员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。
10、其他拉票贿选的情形。